吸烟和吸毒

桂雪溪 发表于 2009-08-19 09:42:57

 

吸烟和吸毒哪个社会性危害性更大?

 

参加了一个朋友的婚礼。一个少见的自助餐婚礼。

我向来讨厌当下的中式婚礼,繁琐,铺排浪费,毫无新意。规定好的程序:主婚人宣布程序开始,新郎新娘入场,放礼炮,双方父母答谢致词,宣布开吃(大约花去20-30分钟),新娘换装(至少三次),点蜡烛,周桌敬酒敬烟,被迫表演节目,终席,闹洞房。

中式婚礼完全是办给别人看的,不是为了自己而办(从形式上看,大多是办给长辈看的)。除了收红包那个环节比较令新婚伉俪欢欣鼓舞外,其他对于当事者而言都是不得已而为之的任务。中式婚礼非常缺乏仪式庄重感。不过今天我没有兴趣批判这种恶俗的阴沟文化。

婚礼在一个西餐厅举行,没有圆桌,只有长条的方桌,个人自己吃自己盘子里的东西,不够了就自己去拿。应该说这是我参加过的最好的婚礼。如果是圆桌的话,按照中式婚宴的规矩,每桌至少要放两包喜烟,但换了方桌,放在西餐厅里,就没有这样的必要了,而且点烟这个下流恶俗的环节也可以免掉。参加这样的婚宴真是太高兴了。

但是……

我一向是不敢说,也不愿意说“中国人素质很差”这句话的。这句话会曝露出一个可鄙的汉奸的嘴脸。至少是不爱国。

邻桌的一个面目可憎、印堂发黑的谢顶中年胖子很不满意桌上没有搁放中华,从被硕大无比的肥臀绷得紧紧的裤子口袋里掏出烟给自己点上,一支又一支。

在我看来,就算他嘴里叼根鸡鸡,也比叼根香烟更顺眼。

在带有强烈的禁烟暗示的公共场合不打招呼擅自吸烟的人,都是贱人。这和国籍、文化、人品还有教育程序没有太大的关系。遗憾的是,这样的贱人在这个国家委实太多了。从而导致这种联系不自觉地发生。

我非常想把叉子从他下巴下面捅进去,穿过他的牙床,从腮帮子上捅出来;我非常想用科洛娜瓶子捅进他的喉咙,再用膝盖撞他的下巴……

其实我是一个很易怒的人,尤其是当闻到下贱的烤烟味道的时候。还好,还好看不出来。

 

排除产业发展过程中所产生的问题,仅仅是单纯的吸烟和吸毒这两种个人化的行为,哪个社会性危害性更大?

吸毒有害健康,吸烟同样有害健康。当你采用吞食毒品和静脉注射的方法吸毒时,对周边人群的健康毫无危害;但一般而言,烟草的使用方法大多是通过燃烧烟卷释放有毒气体达到侵害人体器官和污染环境的目的。得益于广泛的禁毒法令,抽大麻的大多隐蔽起来作案,基本上没有向无辜者释放“二手大麻”的,但是在中国大陆,“二手烟”却是非常堂而皇之的流转流传。

其实我一直反对“吸毒”这个说法:第一,不一定要吸食使用,在现有的技术条件下,所有的“毒品”都可以通过静脉注射的方法使用,还有大量的“毒品”是通过口服方式使用的,所谓的吸食,定义过窄,档次偏低;第二“毒品”或是“麻药”的概念有待调整,眼下大量所谓的毒品许多为精神类处方药物,比如吗啡、杜冷丁和左旋安非他命,基本上所有的抗抑郁症药物都可以作为传统“毒品”的替代品,效果还真不错。这些药物本身都是合法的,只是在买卖和使用的过程中发生了问题,被当成传统“毒品”使用了。定义“毒品”的概念有待厘清。如果说对人体会产生毒害的精神类药物或是可使人上瘾的人工合成化学物质就是毒品,那么这个定义实在是太粗糙了。

而且,根据我查到的一些资料来看,我不觉得吸大麻比吸烟更危害人体健康。

或许有人说毒品和精神类药物对人体的危害程度远远大于烟草,两者不可一概而论。

我觉得的确不可以一概而论。但不是因为危害大小的问题,如果论及危害程度的话,我觉得单纯的吸毒行为未必比吸烟造成的危害要大。

首先,每年因吸烟罹患肺癌的人远远超过每年因吸毒沾染爱滋病的人。其实刚才这句话偷换了概念,一个专业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可以很轻易地发现其逻辑上的问题。不过,至少有一点,吸烟有害健康这一点早在50年前就已经盖棺定论了。我并不否认吸毒有害健康,尤其是采用危险的方法、不正确地使用毒品或精神类药物,比如过剂量使用、鼻腔吸食、使用对中枢神经造成严重破坏的毒品或使用不洁的注射器等等。但是,很难有数据证明每年死于吸食、使用毒品的人的数字一定高于吸烟致死的人群。

其次,有听说过被动吸烟(尤其是在像中国大陆这样野蛮的区域),强迫吸毒和强制戒毒的,就是没有听说过被动吸毒的。这个无谓成本实在太高了。从整个产业发展的角度来看,这样的做法也是不值得提倡的。但就吸毒本身(我可没说贩毒哦)而言,那是一个非常私密化的行为,不会刻意地给社会公众造成困扰;但是在中国大陆,吸烟不是一个具有私密性的行为,而是一个非常开放的行为。雪茄作为一种文化倒也算了,他妈的婊子养的香烟也配称的上一种高档次的文化,恐怕只有在中国大陆才能横行无阻。在美国也就是1美元的统一价码,在这里还要分等级。这说明了中国大陆人民的物质和精神世界都非常贫乏。许多人拿香烟作为自己的一种社会身份,一种文化象征进行炫耀或是寻找同道。其实这个和AV爱好者交流、讨论片源,组织女优同好俱乐部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都是追求社会认同的一种实施手段。哦,对了,区别还是有的,至少后者没有害人。后者在精神上也丝毫不比前者龌龊。在中国大陆,吸烟是导致公共环境恶化的一个重要因素。大陆的文化教育中极度缺乏公共环境下的自律意识的养成,大部分人不懂得人际空间界限的概念。其实上海已经算很不错了,某些地方更糟。

 

真正不同的是,作为一种产业,香烟已经绑架了整个国民经济。在云南不少于40%GDP仰仗烟草工业。如果一包烟的零售价格是10元,它在制造、物流和销售环节中的成本加上盈利不会超过5元,剩下的就是政府的税收。如果没有来自烟草产品的税收,留下来的窟窿可以把奥运会、神一到神六以及所有的政府机关用车都装进去。烟草工业,本质上就是政府支持或纵容的制毒贩毒工业。你看“爱我中华”的广告就是烟草工业加诸于民族主义、爱国主义的绑架行为。如果我从禁烟主义的立场说,“操你妈的中华,爱你个鸟”,那么一定有人会望文生义地斥责我是个无耻的汉奸。依照我的看法,“爱我中华”这句广告语才是真正的反爱国主义——将一个国家的国运和形象和制毒贩毒工业结合在一起,还爱你妈个屁国?中国,其实一直努力地促进国内的烟草消费:中国是目前世界上数得着的没有通过立法在香烟外包装上标示“吸烟有害健康”的国家;在中国,未成年人可以非常方便地购买到香烟;在中国,绝大多数的公共场所允许吸烟……

所以说,革命干得早,就能享受到特殊的待遇。当人类意识到吸烟危害性的时候,烟草工业已经把持住了经济的命脉,围绕着烟草工业,已经形成了势力庞大的利益集团。

 

有人会说,吸毒引发的社会问题远远不是香烟可以比拟的。吸毒会引发暴力犯罪,会使纯真少女走向卖淫的深渊。

其实,这并非是由于毒品本身造成的问题。

这只是一个经济学上的问题。是由于禁毒引起的。

禁毒,在经济学上来看,是通过取消产品供应的方式抑制、打压不断滋生的市场需求。从经济学上来说,采用这种方法有两种可能性:第一,制订决策者不懂经济学,因为他选择了最愚蠢的方法试图达到消灭毒品的目的;第二,制订决策者别有用心,试图通过这种方法催生一个利润率高得匪夷所思的供应市场。不管决策者的真实意图是什么,这个利润率高得匪夷所思的供应市场正伴随着如火如荼的禁毒事业一天天地壮大。只要有需求,就一定会有供应。这是经济学的铁律。在这个原则下,无论道德、宗教、法律如何变化,都没有办法阻碍市场经济前进的车轮,就好像博彩业和娼妓业在数千年的时间里没有真正地衰退过。读一下曼昆的《经济学原理》,我们可以知道,禁毒的结果只能是在一定的时间阶段内萎缩供应端,从而造成更为紧张和迫切的需求,由于供应链的不稳定和需求的迫切性,以及法律高压下的贩毒的高风险,导致毒品的市场价格一直上扬。对成瘾者而言,毒品消费是比不动产刚性得多的生存需求,具有不可替代性。当没有消费能力的时候,他们会设法创造出用于消费的手段。社会的不安定性由此刻产生。在禁毒的大环境下,只有社会的边缘人群,如黑社会性质组织才能开发、经营、维系这个市场。这也使得毒品交易更加不安全,社会危害性更大。毒品不进入公开、合法的交易渠道,就没有办法抑制住这些祸端。从这个意义上而言,所有由毒品犯罪引发的严重暴力犯罪其实都始于禁毒。

国家禁毒的原因更大的在于保护国民素质。中国的前车之鉴是血淋淋的事实。但当这种保护与市场经济发生严重冲突的时候,寻找一种有效的替代品不失为好的解决手段。在美国也有相当多的议员提议大麻合法化,他们早就看到这并非是单纯的人权问题,而是经济及社会管理问题。

可行的办法是,视情况开放软毒品市场,在一个成熟的社会(肯定不是中国),严格并有条件地设定供应市场和消费市场的边界,开放一部分对人体甚少危害的软毒品,禁止对人危害巨大的毒品流入市场。这就好像国家开放博彩业一样。这样做的目的旨在于缓解市场需求的压力,创造出一个相对良性的市场空间。关于禁毒,打击的对象应限定在非法引诱、容留吸毒,引诱未成年人吸毒,以及制售未开放毒品的层面上。这也正是荷兰的做法。

 

还有人会认为,香烟的益处在于可以提神,并进一步认为,艺术创作离不开烟草,只有在烟雾缭绕的熏陶下才能催生出不朽的作品。其实,所谓的香烟提神一方面是通过分散注意力缓解疲劳,另一方面恐怕是尼古丁的兴奋作用,其实这更多来自于习惯。另一方面,我们不难找到烟草的替代品。

至于香烟催生艺术的说法,我并不反对,但是如果这个说法正确的话,那么大麻和海洛因对于艺术的贡献远远大过烟草。纵观摇滚乐的发展史,就是一部毒品的发展史,如果没有象杰瑞·加西亚这样伟大的音乐家,LSD恐怕到现在还不为人所知。听听John Lennon的“Imagine”,虽然没有史料记载,但是我肯定是吸食大麻后的创作,如果不high起来,根本找不到这样的感觉。自古以来,艺术的发展从来没有离开过酒精和不正当性行为,自现代毒品产生以来,大量的艺术创作者开始通过使用毒品汲取灵感。我并不想从道德或是法律的高度对这样的行为进行评判,我只是陈述事实而已。

 

 


最新评论

发表评论

*昵称

已经注册过? 请登录

Email
网址
*评论